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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(其他接生单位出生的新生儿)
2007-11-27 9:30:32
其他接生单位出生的新生儿的父母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须知: 

(注:仅限1996年以后出生的小孩,来院办理时间:每周一、三,法定节假日除外)  

1、婴儿父母亲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,原件随带备查;  

2、接生单位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(须有出生医学专用章);  

3、出生婴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婴儿未落实户口证明;  


办理流程:  


父母凭相关资料——→审核资料处(门诊四楼保健科)审核资料——→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——→盖专用章处经审核盖章——→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户口.   


来源:乐清市妇幼保健院
发布者:洪建余       【被浏览1014次】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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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长:施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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