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(其他接生单位出生的新生儿) |
|
|
|
2007-11-27 9:30:32 |
其他接生单位出生的新生儿的父母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须知:
(注:仅限1996年以后出生的小孩,来院办理时间:每周一、三,法定节假日除外)
1、婴儿父母亲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,原件随带备查;
2、接生单位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(须有出生医学专用章);
3、出生婴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婴儿未落实户口证明;
办理流程:
父母凭相关资料——→审核资料处(门诊四楼保健科)审核资料——→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——→盖专用章处经审核盖章——→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户口.
来源:乐清市妇幼保健院 |
|
发布者:洪建余
【被浏览1014次】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