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遗失补办 |
|
|
|
2007-11-27 9:28:55 |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遗失补办须知:
(注:仅限1996年以后出生的小孩,来院办理时间:每周一、三,法定节假日除外)
1、婴儿父母亲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,原件随带备查;
2、接生单位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(须有出生医学专用章);
3、出生婴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婴儿未落实户口证明;
4、须到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已办理单位取得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后到《乐清日报》社登报作废该编号(登报须注意写明婴儿父母亲名字、身份证号、婴儿出生日期、出生地点及出生编号);
5、以上资料齐全后携带所登报纸方可到妇幼保健院来办理。
办理流程:
父母凭相关资料——→审核资料处(门诊四楼保健科)审核资料——→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——→盖专用章处经审核盖章
来源:乐清市妇幼保健院 |
|
发布者:洪建余
【被浏览1099次】
|
|
|